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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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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股东各持股50%,在创业初期看起来公平:出资相同、收益相同、重大事项共同决定。分歧出现后,这种结构也可能让股东会无法通过普通决议,董事任免、利润分配、融资、预算和印章管理长期停滞。
50:50股权本身合法,风险来自公司章程与合作协议没有回答僵局发生后由谁决策、如何复议、怎样退出。公司设立前把权责和退出路径写清,成本远低于冲突发生后争夺公章、账户和客户。
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议,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两名股东各有50%表决权时,一方单独投赞成票只有半数,达不到“过半数”。涉及三分之二门槛的事项,也必须两人取得一致。双方在总经理任免、年度预算、对外投资或分红方案上意见相反,公司便可能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有些旧章程写“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又没有说明是否包含本数,容易产生解释争议。现行法律对普通决议使用“过半数”,公司应据此检查并更新章程表述。
公司僵局可能发生在三个层面。股东会层面,两名股东相互否决,长期不能形成决议;董事会层面,双方各委派相同人数的董事,表决持续对半;经营层面,一方控制公章,另一方控制账户或财务系统,日常业务无法协同。
即使公司仍有收入,也可能存在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判断重点包括股东会和董事会能否运转、管理指令能否执行、股东权利能否行使,以及内部障碍是否已经持续影响公司。
一次会议意见不同,还不足以说明公司已陷入法律意义上的严重僵局。合作双方仍可通过复议、补充信息、调整方案和协商解决。预防机制的价值就在于把一次分歧拦在长期失灵之前。
许多50:50公司把所有经营事项都列为“双方一致同意”,采购、招聘、报价和付款也要股东签字。表面上强化共同控制,实际会把日常分歧快速升级为股东会僵局。
章程和内部制度可以把事项分为三层。法定及战略重大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年度预算、重大合同、融资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约定门槛决定;预算内采购、人员管理和正常履约交给经理团队执行。
每层还应设置金额和风险边界。例如,预算内单笔采购由总经理审批,超预算或达到约定金额才提交董事会;普通客户合同按授权签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和核心资产处置列为保留事项。
授权边界需要与印章、网银、发票和合同审批配套。只在协议里写“甲负责市场、乙负责财务”,没有权限清单和替代流程,发生争议后仍会互相否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对表决权另作规定。两名股东出资各50%,不表示每一事项都只能各有50%表决权。各方可以基于投入、职责和风险,为部分事项设计不同表决安排。
一种方法是避免完全对称的表决结构,例如对日常经营设置明确的主责股东或董事权限。另一种方法是保持经济权益各半,在章程中对特定事项配置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应写入公司章程,并与股东协议、工商登记材料和实际治理保持一致。
差异化表决不能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宜把另一股东的基本权利全部架空。利润分配、知情权、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仍需遵守公司法及诚信义务。
双方各委派一名董事,董事会也会形成一比一。公司可以根据规模设置奇数董事席位,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人担任董事,或约定第三席的提名、任期、回避和更换机制。
第三方董事需要具备独立判断条件。若第三席实际受一方控制,只会把股东僵局转化为控制权争议。其选任范围、专业要求、保密义务、报酬和利益冲突规则应提前约定。
不能简单写“董事长在票数相同时多一票”。现行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具体机制应在法律框架内设计,不宜凭一条模糊的决定票条款改变法定表决规则。
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一名董事,但由谁担任、如何任免仍需股东会形成决议。50:50股东没有预先约定时,一名董事结构也可能成为新的冲突点。
僵局条款不应从“协商不成”直接跳到公司解散。可以设置分级处理流程,让争议在不同层次获得解决机会。
第一层是重新提交。反对方应书面说明理由,提案方补充预算、合同、风险数据,间隔若干工作日后再次表决。第二层是升级协商,由两名股东本人或各自指定的高级负责人参加,避免部门分歧失控。
第三层是专业评估。融资估值、设备采购、技术路线等事项可交给约定的会计师、评估师或行业专家出具意见。专业意见是否具有约束力,应提前写清。
第四层是调解。双方可以约定由商会、调解机构或共同认可的专业人士主持。流程还要规定通知方式、处理期限和僵局起算点,避免一方以拒收通知拖延。
调解仍不能解决时,股权退出比长期消耗更有可操作性。协议可设计一方收购另一方股权、向第三方共同出售、触发跟售或其他合法退出方式。
“一方退出”四个字远远不够。需要明确谁有权启动,触发条件是什么,价格按净资产、评估值、约定公式还是市场报价确定,付款能否分期,股权质押和夫妻财产问题如何处理,税费由谁承担,何时交接印章、账户和客户资料。
双方还可以约定同价选择机制:提出方给出每一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选择按该价格买入或卖出。此类条款对双方资金能力、信息对称和价格约束要求较高,应评估是否会让资金较弱一方被迫退出。
约定由公司直接回购股权时要格外谨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受法定条件约束,不能把本应由另一股东或第三方完成的收购,随意改成公司付款。
意见相反本身不能认定任何一方违约。股东基于商业判断投反对票,和拒绝履行已经签署的出资、保密、竞业、交接义务,法律性质不同。
僵局条款处理“双方都按规则行动却无法形成决议”的局面;违约条款处理抽逃出资、擅自转移客户、侵占资金、拒交印章或违反竞业等行为。两套条款混在一起,容易把正常表决权变成违约责任。
协议可以约定违约赔偿、停止侵害和资料返还,但强制低价转让、没收股权等条款可能面临效力和公平性争议。退出价格调整应与可证明的违约损失、程序保障相匹配。
发生冲突后,应继续按照章程发出会议通知、列明议题、提供材料并制作会议记录。另一方不出席或投反对票,也要保存送达和表决证据。口头争吵无法完整证明组织机构运行状态。
公司正常经营仍需维持。对员工工资、税务申报、存量合同、数据和客户财产,可形成临时管理清单。任何一方都不宜擅自转移资产、停用账号、抢夺印章或通知客户改付个人账户。
还应盘点股东借款、出资期限、关联交易、利润分配、知识产权和担保。许多表决僵局背后存在财务信息不透明或利益输送,先恢复信息基础,才有协商价格和退出方案的可能。
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司法解释列举了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无法达到表决比例形成有效决议、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等情形。法院会综合判断组织机构是否失灵、股东利益是否面临重大损失以及其他方法能否解决。
公司亏损、股东之间关系变差、知情权受损或一次表决失败,不能直接替代法定条件。公司仍在盈利,也不当然排除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关键在于治理机构的运行状态。
解散后还涉及清算、债权申报、员工安置、税务和剩余财产分配。把司法解散当成谈判口号,可能给公司、员工和债权人带来额外成本。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涉企刑事风险和民商事争议解决。
佛山制造、贸易和服务企业采用50:50股权结构时,可在签约前完成一张“治理压力测试表”:预算无法通过怎么办,董事意见对半怎么办,一方失联怎么办,一方不再任职怎么办,双方都不愿继续合作怎么办。每个问题都应在章程、股东协议和权限制度中找到对应答案。
章程负责公司组织规则,股东协议可以细化出资、分工、保密、僵局和退出。两份文件若表述冲突,执行时会产生新的争议,签署前应逐条校对。
在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且章程没有特别安排时,一方只有50%,达不到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要求。
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就利润分配比例作出约定。表决权、出资比例和利润分配规则应分别审查,不能互相推定。
51:49可能改变普通事项表决结果,却会带来出资、收益、控制权和小股东权利问题。名义代持或虚假出资还会增加风险,不宜只为凑票设置股东。
要看会议召集主体、通知、出席和章程约定。持有50%表决权的一方即使独自出席,作出的普通决议也需满足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等法定要求。
应审查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其他途径能否解决及持股比例等条件。司法解散属于审慎适用的救济方式。
本文依据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整理。具体方案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组织结构、资产负债和实际控制状况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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