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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户收到来源异常的货款,财务人员怎样判断自身风险?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8-16    来源:孟翔律师

公司账户收到一笔来源异常的“货款”,入账本身只能说明资金到达,不能直接证明财务人员参与犯罪。风险判断要继续追问:这笔钱有没有真实交易基础,付款人与合同主体是什么关系,财务人员当时掌握哪些异常信息,入账后是否按指令拆分、取现、转给陌生账户,企业有没有借账户过账获利。

佛山企业经营中,客户委托关联公司付款、老板个人代付、供应链平台统一结算并不少见。第三方付款有合理业务背景和完整凭证时,可以属于正常履行。另一种场景则是陌生个人分批向公司账户汇款,付款后要求财务立即转至数个私人账户,并承诺支付“通道费”。两者都表现为合同主体与付款人不一致,刑事风险却相差很远。

异常入账后先核对五组信息

财务人员应先暂停对该笔资金的非必要划转,再核对交易、付款人、金额、指令和账户状态。

交易信息包括合同、订单、送货、验收、发票和应收账款。公司是否真的向客户交付了对应货物或服务,价款是否已经到期,决定“货款”标签有没有事实基础。

付款人信息要核对账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人身份、与客户的关系、代付依据。合同相对方委托集团财务公司付款、法定代表人代付,可以通过委托付款函、往来邮件和对账记录说明。完全陌生的付款人拒绝说明身份,风险信号会增加。

金额信息要看是否与发票、对账和应收余额相符。短时间内多个个人账户以相近金额分批汇入,合计数额又与订单无关,需要查明资金来源。整数快进快出、入账后余额归零,也应列入核验。

指令信息包括谁要求收款、谁决定转出、收款账户为何变更。客户要求原路退款与要求转给第三方、兑换现金或购买虚拟资产,处理基础不同。财务人员应取得书面申请和审批,不凭一通电话修改路径。

账户状态则要查看银行是否发出风险提示、限制交易或询问资金背景,企业其他账户是否同期收到类似款项。收到银行、公安机关或被害人明确提示后仍继续转移,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会被重点审查。

第三方付款应结合交易背景判断

民商事交易允许债务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付款人与合同主体不一致时,可以通过代付说明、三方确认、付款备注、集团关系和账务处理还原真实原因。

一笔正常代付应当能够回答这些问题:谁欠款、为什么由第三人支付、资金冲抵哪份合同、付款后谁的债务减少、企业如何入账。合同、送货、发票、对账和银行回单能够前后对应,资金也会留在企业账户用于正常经营。

异常过账则缺少商业闭环。公司没有货物或服务,仍按他人提供的名目把入账写成销售收入;收到款后扣取一定比例,再把余款转给无业务关系的账户;为解释流水临时补签合同、虚开发票或制作虚假送货单。这些事实会使案件从“收错款”转向提供支付结算、转移犯罪所得或参与上游犯罪的审查。

财务人员不能只看会计分录。摘要写着“货款”,不会改变资金的真实来源和流向;真实交易证据也不能由入账后的补记摘要替代。

“明知”怎样从客观事实判断

2025年施行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规定,“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根据行为人接触的信息、经手资金情况、资金种类和数额、转移方式、交易与账户异常,并结合职业经历、与上游人员关系、供述和证言综合判断。

财务人员的专业经历会成为判断因素,却不能因其懂会计就推定其知道资金来自犯罪。应查清异常是否达到本人能够识别的程度,以及本人是否收到过具体提示。

这些行为可能增强明知证据:

  • 明知公司没有对应业务,仍将大额入账登记为货款;

  • 对方拒绝提供合同与付款关系,仍按要求快速转出;

  • 收到银行止付、公安询问或被害人投诉后继续操作;

  • 多次用同一模式接收陌生款项,企业按比例收取费用;

  • 通过私人聊天接收指令,刻意绕过审批、删除记录或更换网银设备;

  • 将一笔款拆分到多个账户、取现交付或转换为黄金、虚拟资产;

  • 为资金流向补制虚假合同、发票、物流或对账材料。

有利于还原正常履职的材料也应保留,例如财务曾要求业务部门补充合同、向主管书面报告异常、拒绝第三方退款、联系银行核验、在得知风险后停止支付。主观认识应由当时信息证明,不能只根据事后查明赃款倒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审查重点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制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2025年司法解释明确,收受、持有、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都可能属于“其他方法”。

认定该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公司账户里出现异常资金,还要查明钱是否确由诈骗、赌博、非法经营或其他犯罪产生。银行冻结、被害人报案和资金链条是调查线索,仍需与上游犯罪事实相互印证。

财务人员只发现来款异常,随即停止操作并核验,与明知是犯罪所得后主动帮助转移,行为性质不同。已经到账但尚未转出的案件,也要审查其事前是否同意提供账户、是否参与设计收款路径、是否持有或使用资金,以及行为进行到哪个阶段。

新司法解释要求综合考虑上游犯罪性质、掩饰行为、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程度,严格依法认定明知。账户异常是判断材料之一,不能代替全部构成要件。

哪些情况下会审查洗钱罪

洗钱罪针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列明的七类上游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

财务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金属于上述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为掩饰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账户、跨账户转移、虚构交易或虚报收入,可能进入洗钱罪审查。2024年洗钱司法解释已经将本人实施上游犯罪后清洗本人犯罪所得的行为纳入适用规则。

若上游犯罪属于普通诈骗之外的其他犯罪,可能更多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七类上游犯罪与其他犯罪如何区分、行为是否同时触及多个罪名,应依据资金来源和法条竞合规则处理,不能看到大额转账就笼统称为洗钱。

帮信罪、上游犯罪共犯与过账行为怎样区分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处的明知对象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重点是提供帮助。

若财务人员进一步明知到账资金已经是犯罪所得,又实施转账、取现、刷脸验证等转移行为,办案机关会审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区分不能只看流水金额,要比较主观认识内容、行为发生阶段和资金控制方式。

财务人员在上游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实施前就参与商议,负责设计虚假合同、测试账户、计算分账并持续结算,可能被作为上游犯罪的共同参与者审查。事前共谋和参与程度决定是否回到上游犯罪评价,不能把深度参与者一律作为提供账户的帮助人员处理。

企业长期借对公账户为他人收付款并收取手续费,还可能涉及未经许可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风险。偶发退款、关联公司代收代付与经营性支付通道,应根据次数、对象、收费、资金规模和业务实质区分。

财务人员“按领导要求办”能否免责

劳动关系和审批流程会影响职责判断,却不会自动排除个人刑事责任。财务人员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本人当时知道的信息、可决定的范围、执行内容和参与程度。

普通出纳收到完整审批单,系统显示真实客户,依既有流程完成一笔常规收款,其认知基础与参与虚构合同的财务主管不同。出纳在银行提示涉诈后主动暂停,又被负责人要求更换账户继续转款,则需要说明其后续选择和客观条件。

审批人、网银复核人、U盾保管人、会计记账人可能掌握不同信息。案件不能只根据谁点击“确认”分配责任,也不能因负责人下达指令就忽略实际执行者的明知。聊天、审批记录、登录日志、岗位制度和每次操作的时间可以还原分工。

财务人员对异常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补充凭证、拒绝越权操作或及时报告,有助于证明其履职过程。事后补写一份没有时间痕迹的“风险提示”,证明价值会受质疑。

发现异常后怎样处理资金

第一步是停止向无交易基础的账户继续转款。资金仍在账上时,保留余额和交易状态,避免自行拆分、取现或兑换。银行已经采取限制措施的,按要求提交真实材料。

第二步核对业务部门和付款人。要求提供合同编号、代付关系、付款原因和退款账户。陌生付款人主张“打错了”,可以请其通过开户银行申请退汇或提供身份与付款凭证,企业不宜按其口头要求转给另一个账户。

第三步固定原始材料。保存银行回单、完整流水、网银日志、合同订单、发票送货、聊天邮件、审批和风险提示。不要修改付款摘要、倒签合同或删除询问记录。

第四步书面报告。按公司制度向负责人、法务或合规人员提交异常清单,记录时间、金额、付款人、拟收款人和未能解释的问题。若异常指令来自管理层,财务人员仍应保留客观、可核验的报告和拒绝记录。

第五步依法配合银行和办案机关。账户被冻结后,先核对冻结机关、文号、金额和期限,按通知准备真实交易材料。被害人直接要求赔款或解冻时,不私下承诺资金归属,避免重复支付或破坏追赃程序。

证据应按资金链逐笔整理

可以为每笔异常款建立一行资金表:入账时间、付款账户、金额、声称用途、对应合同、随后流向、操作人员、审批人、设备和异常提示。多笔资金不要只用总流水概括。

业务证据与资金证据应双向对应。从银行流水可以找到订单、送货和发票;从每份合同也能找到实际回款与冲账记录。无法对应的款项单独标记,不用正常交易材料覆盖。

电子证据要保留原手机、电脑或系统记录。导出的表格应注明来源和导出时间,网银操作记录包含账号、设备、IP、复核过程时一并保存。若账号多人共用,还要结合U盾领用、验证码、办公区域监控和当日值班记录识别实际操作者。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涉企资金风险和电子数据证据审查。

公司异常入账案件可以按“真实交易、异常提示、主观认识、转移行为、个人分工”五条线审查。财务人员先证明自己当时看到了什么、按什么制度处理,再核对资金是否为犯罪所得以及后续行为是否改变了资金形态和追查难度。

佛山制造、贸易企业日常第三方代付较多,合规重点是让每笔款能够回到真实订单。代付函、合同、送货、对账、发票和冲账记录形成闭环,既方便经营核算,也能在账户被风控或调查时迅速区分正常货款与无业务基础的过账资金。

常见问题

账户突然收到陌生人的钱,财务人员就会构成犯罪吗

单纯被动收款不能直接得出犯罪结论。需要查明事前是否同意提供账户、是否知道资金来源、是否继续转移,以及上游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发现异常后及时停止并核验,与主动配合快进快出应分别评价。

对方要求把“误付款”退到另一个账户,可以照办吗

应核对原付款人身份、退款原因和账户关系。缺少合理说明时,不宜转给第三方。可让付款人通过开户银行处理退汇,或在身份和权利基础核实后按公司审批办理。

公司收取一笔通道费,风险会更高吗

收费会反映企业是否将账户当作支付通道经营,还要结合次数、比例、资金规模、交易基础和财务人员认知判断。一次手续费不是唯一标准,多次无业务过账并按比例分成则需要重点审查。

财务人员没有获利,只领固定工资,能否排除责任

没有额外获利是参与程度的判断因素,不能单独排除责任。还需审查其明知内容、操作次数、是否制作虚假材料、是否有拒绝条件及在资金链中的作用。

账户已经被公安机关冻结,企业应准备什么

核对冻结文书和对应流水,按交易逐笔整理合同、履行、发票、付款关系和后续流向。保留网银日志与内部审批,如实区分正常经营款、异常款和无法解释款,不擅自联系不明上游统一口径。

本文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4年“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2025年“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及有关信息网络犯罪司法文件整理。具体责任应结合上游犯罪、主观明知、资金操作、个人分工和证据完整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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