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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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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路径都可能适用,申请执行人需要作出选择。希望按原判决、调解书或仲裁裁决继续查控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希望对方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中新增加的付款安排、违约责任或其他义务,可以向原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恢复执行已经裁定后,再起诉要求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解协议履行之诉受理后,原生效文书的执行也可能被裁定终结。
佛山企业追收货款进入执行后,常见被执行人提出“先解封设备和账户,再按月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为促成回款同意和解,对方支付两期后再次停付,甚至在解封后处置财产。此时不能只发催款信息,还要尽快核对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违约事实、原执行措施和可供执行财产,确定一条主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所称执行和解,发生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或者一方提交后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达成口头协议的,执行人员将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签名或盖章,也可形成执行和解。
双方只在庭外签字,没有共同提交执行法院,一方提交后对方又不认可,可能属于执行外和解。它仍可能具有合同效力,也可能被执行法院在异议程序中审查履行情况,却不当然具备同样的程序效果。
执行程序开始前达成的还款协议、二审期间撤诉后形成的和解,也要单独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9号说明,执行前自行达成并履行的和解属于执行外和解;指导案例2号则指出,诉讼中自行和解但未由法院制作调解书,一方不履行时,生效判决仍可依法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应先调取执行笔录、协议提交记录、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解封申请和法院送达材料,确认协议是否进入执行案卷。文件标题写“执行和解协议”并不能替代这一核查。
执行和解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这两条路径保护的请求基础不同。恢复执行依据原判决、调解书、仲裁裁决或其他执行依据,执行标的是生效文书已经确定的义务。另行起诉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会审查协议成立、效力、履行、违约和抗辩,并通过新的裁判确定责任。
和解协议本身不是可以直接照搬到原执行程序中的新执行依据。协议新增的高额违约金、以物抵债、新债务人付款或额外服务义务,执行法官一般不能在恢复原案后直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需要这些新增权益时,应评估提起和解协议履行之诉。
原生效文书确定本金、利息和费用清楚,和解协议只是给予分期、减免或暂缓执行,对方未按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希望恢复账户冻结、房产查封、车辆处置或应收账款执行,恢复原执行可以直接衔接既有执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24号指出,一般执行和解只有完全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才会消灭。和解协议没有完全履行,原债权仍可能恢复执行。不能因签署过分期协议就认定原判决当然失效。
发现被执行人账户有回款、名下新增房产车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或设备即将出售,恢复执行可直接衔接原案财产查控。申请书中应写明违约条款、到期日、已付款金额和新财产线索,并附和解协议、付款流水及催告记录。
和解文件中的新义务缺乏确定性,例如只写“以后用项目收益抵债”,没有项目范围、计算方式和履行步骤,起诉履行可能面临请求不明确或客观上无法履行。原执行依据内容清楚时,恢复执行更利于推进既有债权。
和解协议可能约定新的债务人加入、以特定房产抵债、交付设备、股权转让、承担违约金,或者对原债务作出新的清偿结构。这些内容超出原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若仍要求落实,应向执行法院提起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诉。
有的协议虽然减免部分利息,却增加可靠担保、缩短期限或约定明确资产处置。违约后直接恢复原判决,未必能够实现新增担保或违约责任。债权人可比较原文书可执行金额、和解协议请求金额、担保财产价值、诉讼时间和现有保全措施,再决定是否起诉。
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后,法院不再恢复原生效文书。申请执行人因对方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26号也提示,债权人在迟延履行后申请恢复执行,却继续接受并配合后续履行直至全部完成,可能被认定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能再恢复原文书执行。
不能把两条路径作为长期并行的双重程序。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四条规定,和解协议履行之诉被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原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申请执行人选择前应核实原查封的顺位、期限和财产价值。起诉后执行措施转为保全,有助于维持控制状态,但保全范围、续封和后续执行仍需依法衔接。不能假定原案所有措施会永久保留。
恢复执行后如果认为路径选择错误,再改诉执行和解协议会受到程序限制。决定前可制作比较表,分别列出请求金额、责任主体、担保、违约金、财产控制、期间和证明难度。
恢复执行并不意味着忽略和解协议下的已付款。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依法扣除。
双方应逐笔核对付款日期、金额、付款人、收款账户、备注和对应债务。被执行人以设备、货物或第三人代付方式履行的,还要确认是否实际交付、价值如何确定以及债权人是否接受抵偿。
原判决包含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和费用,和解协议又约定先冲本金或先冲利息时,扣减顺序可能影响剩余金额。申请恢复时提交清晰计算表,可以减少执行异议。债权人不得既保留已收和解款,又按原文书全额申请执行。
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适用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一般期间为二年。执行和解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因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和解协议分十二期付款,第五期开始违约,期间起算要结合“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是否有加速到期条款以及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后续履行审查。为避免争议,申请执行人不宜等到两年临界点才提出申请。
协议期限尚未届至、条件尚未成就,或者被执行人仍在依约履行,法院可裁定不予恢复。被执行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义务,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的预期违约情形时,可以依法提前主张违约责任并申请审查恢复条件。
新增担保人只在协议上签字,不当然成为原生效文书中的被执行人。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设置了直接执行的严格条件: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担保条款,担保人还须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恢复原生效文书后,法院才可以依申请和担保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
只有“某公司愿意担保”的协议文字,没有向执行法院作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承诺,债权人可能需要依据担保合同另行起诉。签署和解时,应让担保人身份、担保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担保财产和直接执行承诺进入法院笔录或正式提交材料。
基础执行材料包括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立案信息、执行裁定、原查封冻结和财产处置记录。
和解材料包括协议原件、补充协议、提交法院的记录、执行笔录、中止或终结执行文件,以及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违约材料包括每期付款表、银行流水、收据、催告、债务人延期请求、明确拒付信息和未交付财产的证明。
金额材料应列明原执行金额、和解减免条件、已经履行部分、恢复后申请金额及利息计算。财产线索应写到开户行、账户、房产、车辆、股权、设备位置或第三人应付款项,避免只写“请求查控全部财产”。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处理合同债权、执行和解和民事强制执行事务。
执行和解再次违约后,可先做一次“原文书与新协议对照”:原文书还剩多少金额;和解已付多少;新增违约金、担保人、抵债财产能否在原执行中处理;原查封是否还在;新发现财产能否立即控制。需要原判决金额和执行措施的,及时申请恢复;需要新增义务的,准备向执行法院起诉并同步申请保全。
签署执行和解时也应预先写清违约后的选择、分期加速到期、已付款扣减顺序、查封是否解除、担保人直接执行承诺和送达地址。只写“逾期恢复执行”,却没有金额表和财产控制安排,发生二次违约后仍会产生计算与程序争议。
要看该期是否到期、协议有无宽限期和加速到期条款,以及对方是否仍在依约履行。到期后未付并构成协议约定的违约,可提交证据申请恢复;法院会审查是否符合恢复条件。
恢复执行以原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和解协议新增的违约金不在原执行依据中,执行法院一般不能直接执行。需要该项责任时,应评估提起和解协议履行之诉或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就迟延、瑕疵损失另行起诉。
已经履行的部分必须依法扣除。应结合原文书金额、协议减免条件、付款用途和利息计算确定剩余数额,不能简单按原判决总额减去银行到账金额。
不会因恢复立案就当然恢复原查封状态。债权人应重新查询产权和处分情况,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并申请采取措施。房产已转让、抵押或被其他法院查封时,还要处理顺位和第三人权利。
只有符合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担保约定和向法院作出的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承诺,恢复执行后才可能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缺少该承诺时,债权人需要根据担保合同另行确定诉讼请求。
本文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119号、124号、126号整理。执行和解、执行外和解及诉讼中自行和解的程序效果不同,应依据协议形成时间、提交法院情况和实际履行状态选择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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