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联系我们
Contact Us孟翔律师
13923202036
178146731
178146731@qq.com
14406201210024157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越秀星汇写字楼六楼
原材料涨价后,供应商未经协商直接暂停供货,一般仍可能构成违约,承担继续供货、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等责任。只有价格变化达到订约时无法预见、超出正常商业风险并使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程度,供应商才有机会依据情势变更规则请求重新协商,并在协商不成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解除合同。情势变更不等于供应商可以自行涨价或停供。
佛山五金、家电、家具、塑料、铝材和机械配套企业经常签订季度或年度供货合同。供应商报价时参考当期铜、铝、钢材、树脂或木材价格,履行中市场上涨,原有利润被压缩,便要求采购方接受新价。判断责任的起点仍是合同。
合同可能采用固定价,也可能约定价格联动。固定价在约定期间内不随成本变化,供应商已将一般波动纳入报价和经营风险。联动价会写明基准指数、基准日、调整周期、触发比例和计算公式。还有合同约定原材料涨跌超过一定幅度时,双方重新议价,但未约定协商期间是否继续供货。
供应商应核对报价有效期、订单生效时间、锁价数量、采购方预测是否具有约束力,以及单笔订单与框架协议的关系。框架协议写着“价格按市场调整”,单笔订单已经确认固定单价,不能只引用框架中的一句话推翻已成立订单。采购方临时增加数量或延后提货造成供应商采购成本上升,还要分辨新增成本由谁的变更引起。
价格调整条款需要完整执行。合同要求以某公开指数月均价为基准,供应商不能只提交上游一张临时报价;合同要求提前十五日通知,供应商当天通知、次日停供也可能违反程序。采购方收到符合公式的调价通知后拒绝执行,同样可能构成自身违约。
企业签订固定价格合同,本身包含对未来成本的判断。正常的季节波动、供需变化、汇率起伏和上游议价,属于经营者应评估的商业风险。供应商发现利润下降,不能仅以“继续做会亏损”为由单方改变已确认的价格和交期。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要求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供应商无合同依据暂停供货,属于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时,采购方可以依据第五百七十七条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供应商提前明确表示不再按原价供货,还可能构成预期违约,采购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张相应责任。
“上游不卖给我”也不自动免除对下游的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应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再依法律或约定处理与第三人的纠纷。供应商需要多渠道采购、合理备货和上游风险管理,除非合同把特定来源中断明确列为免责或调整事由。
市场涨价也不等同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要求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并须与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价格变贵但市场仍有货源时,供应商面临的是成本提高,与客观上无法履行存在差别。若政策禁令、灾害或运输封锁同时发生,要单独审查其对履行的实际影响和通知证明,不能用一份市场涨价截图概括全部原因。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进一步划出价格变化的边界。因政策调整或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导致价格发生订约时无法预见的涨跌,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时,存在适用情势变更的空间。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或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主张情势变更会受到更严格审查。
供应商需要证明的内容包括:合同成立时的市场价格和历史波动区间;本次上涨的幅度、速度和持续时间;上涨原因是否异常;原材料在合同成本中的占比;继续履行造成的负担是否达到明显不公平;供应商有没有采取替代采购、库存调配或成本控制措施。
只说原料上涨30%,不能直接得出合同明显不公平。原料成本占产品价格20%和占80%,影响不同;供应商报价中预留的利润、库存成本和套期安排,也会影响判断。供应商在价格已经快速上涨时仍接受大量固定价订单,事后再主张无法预见,可信度会下降。
情势变更的处理权最终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供应商可以提出调整方案并协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时,原合同不会因一方发函自动改价。供应商贸然停供,后续即使提出情势变更,也要面对停供期间是否违约、损失如何分配的审查。
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且采购方仍需要货物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恢复供货。货物具有通用性,采购方也可以在通知后寻找替代供应商,控制生产中断。是否坚持继续履行,要结合交期、替代来源、合作关系和诉讼执行周期判断。
合同约定逾期交货违约金、停供违约金或替代采购差价计算方式的,采购方可以依约主张。违约金明显过高或低于损失时,当事人可依法请求调整。合同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发生违约时一般选择适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继续主张超过部分。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足时,损失可能包括合理的替代采购差价、加急运输、停线处置、闲置人工、为减少损失支出的费用,以及在可预见范围内的下游违约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要求赔偿与违约具有因果关系,并受订约时可预见范围限制。采购方声称“停产一天损失数百万元”,需要生产计划、产能记录、订单利润、停线原因和替代措施支撑。
供应商迟延达到一定程度,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不供货,或者停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采购方可以评估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应说明合同、订单、违约事实、催告和解除依据,并按约定方式送达。解除后还要结算已交货物、预付款、库存专料、质量责任和损失,不能只发一句“取消合作”。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要求受损方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供应商通知可能停供后,采购方应评估安全库存、替代供应、分批交付、临时调整排产和通知下游客户。明知生产即将断料,却长期等待并让损失持续增加,扩大的部分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替代采购不要求采购方找到市场最低价,但价格和条件应当合理。可以保留询价记录、供应商报价、比价过程、采购合同、付款和到货凭证,说明紧急采购的必要性。关联公司内部调货时,也要证明实际成本和数量,避免只制作一张内部结算单。
采购方与下游客户重新协商交期、减少违约金或调整生产,也属于减损措施。对供应商的催告应给出清晰的最后供货期限和缺口数量,让供应商有机会提出分批履行方案。双方共同降低损失,不影响之后依法划分责任。
原料上涨刚出现时,供应商应先核对合同和在手订单,区分已锁价订单、尚未生效预测和未来新订单。对已生效订单,准备成本结构、公开指数、上游报价和库存资料;对新订单,可以在承诺前重新报价。
调价函应说明原料品种、原基准价、当前价格、成本占比、拟调整公式、生效批次和协商期限。不要只发“原料暴涨,明日起停止供货”。供应商还可以提出多个方案:双方按比例分担异常涨幅,改用经确认的替代材料,调整数量或交期,对未来批次采用指数联动,或者在采购方预付款后锁定原料。
协商期间是否继续供货,要尽量形成临时安排。双方可约定供应商先按最低保障量交付,差价暂记,待核实指数后结算;也可约定某一日期前的订单执行原价,之后采用新公式。临时协议应明确不影响双方对既往责任的主张,避免在解决眼前断供时留下新的歧义。
达到情势变更条件且协商不成时,供应商可按争议解决条款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解除请求。请求变更价格,需要给出可操作的调整基准和期间;请求解除,需要说明继续履行的明显不公平及合同后续清算。起诉或仲裁期间原合同如何履行,应结合保全、临时协议和损失控制单独安排。
供应商应保存签约时的成本测算、历史价格、原料指数、上游合同、采购报价、库存、调价通知、协商记录和替代方案。只选取涨幅最高的一天,不足以反映持续性和实际成本。公开指数还要说明地区、品级、含税口径和合同原料是否一致。
采购方应保存订单、交付计划、安全库存、停供通知、催告、替代采购询价、到货、生产停线、下游订单和减损记录。主张供应商停供造成下游索赔时,要证明该索赔真实发生、金额合理,并与本次缺货对应。
双方在微信或电话中讨论调价,可以随后发送会议纪要,区分对方已确认、待审批和明确反对的事项。采购方同意“先按新价发一批”未必表示所有订单永久改价;供应商接受一笔临时补贴,也未必放弃其余主张。每次临时安排要写清适用批次和期限。
佛山制造业供应链紧密,停供很快会传导到整条产线。供应商发现成本异常时,越早提供数据和方案,越有机会通过分批、替代材料或价格联动维持合作。等到交货日前一天突然停供,即使涨价客观存在,也容易因通知和减损不足扩大责任。
企业签订年度供货合同时,可设置价格走廊:在基准价格上下某一幅度内维持固定价,超过阈值后按公开指数和成本占比调整;同时约定通知期限、库存分担、协商期最低供货量和协商不成的处理。把风险计算方法写进合同,比事后争论“涨得太多”更有效。
孟翔律师(个人唯一电话及微信号:13923202036),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合同商事纠纷、债权债务清收、刑事辩护、涉企刑事风险和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没有统一百分比。要看历史波动、原料成本占比、上涨原因、合同风险分配和继续履行是否明显不公平。价格活跃的大宗商品交易还会受到更严格审查。
调价函属于单方提议时,沉默一般不能直接形成价格变更,除非合同、法律或双方交易习惯赋予沉默特定效果。供应商应取得明确确认,并写明适用订单和日期。
需要证明替代采购具有必要性、数量与缺口对应、价格和条件合理,并保留询价及付款到货材料。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或因采购方拖延扩大的差价,可能无法全部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至第五百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三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粤ICP备160526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602001282 Copyright © 2016 www.fszm365.com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923202036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