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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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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制造企业常见这样的合作:客户先发产品图纸,供应商赶着开模、试样,双方等样品通过后才补合同。后来订单没有继续,客户要求把模具取走,供应商则以开发费、试模费或者未结货款尚未付清为由拒绝。处理这类争议,不能只问“模具是谁出的钱”,还要把模具实物、开发费用、图纸与技术成果、保管和使用安排分别查清。合同补签得晚,也不表示此前没有合同关系;报价、下单、付款、试模和交样等履行记录,都可能用于认定双方已经形成的约定。
第一笔是模具实物本身。它包括模架、模芯、镶件等能够实际占有和交付的物。争议焦点一般是由谁采购材料、谁负责加工、模具是否属于供应商应当交付的工作成果、开发费是否包含取得模具实物的对价。
第二笔是开发和试制费用。报价单中出现“开模费”“模具费”“开发费”“试模费”,名称接近,经济含义未必相同。有的费用是客户购买一套专用模具的价款;有的只是补偿设计、编程、人工和试样成本;还有的先由供应商垫付,再通过后续产品单价逐步摊销。只看付款凭证上的摘要,很难直接回答模具归谁。
第三笔是图纸、参数和技术成果。客户提供的产品图、供应商制作的模具结构图、加工程序、工艺参数,可能分别由不同主体形成。取得模具实物,不会当然取得他人已有图纸、软件或者技术秘密的全部权利。供应商继续为其他客户生产相同产品,也可能触及保密、知识产权或者不正当竞争问题。
第四笔是占有、使用和保管。模具长期放在供应商厂内,可能源于代保管和继续生产的需要,不等于供应商必然拥有所有权。客户能够要求取回,也不代表可以在费用尚未结清时直接进厂搬走。双方需要回到合同履行、付款条件以及是否存在留置或拒绝交付的依据上判断。
《民法典》允许当事人以合同书、信件、电子邮件以及能够随时调取的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制造业合作中,微信聊天、电子报价、采购订单、付款申请、送样单、试模确认表,可能共同构成合同内容。即便双方后来才盖章,前期履行也不能一概视为“没有约定”。
审查时可以沿着交易时间线排列材料:客户何时发图,供应商何时报价;报价中的费用对应哪些工作;谁确认开模;客户有没有支付首款;试样经过几轮修改;量产价格是否包含模具摊销;双方何时谈到模具保管、移交或者报废。某一份文件没有写清的内容,可能由其他往来文件、实际履行和交易习惯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对交易习惯的认定设有条件。主张某种行业做法的一方,需要说明这种做法在交易当地、相关行业或者双方之间经常使用,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企业不能只说“行业里一直如此”,最好提交过往同类合同、长期合作记录、行业规范或者双方此前处理模具的凭证。
如果报价和订单明确写明“客户付清模具款后模具归客户所有”,并约定供应商代为保管、仅用于该客户订单,判断会相对清楚。客户付清约定价款后,可以依据合同要求供应商交付或者继续按约保管。供应商因另有货款争议拒绝交付,还需审查该货款与模具之间的关联以及合同是否另有约定。
如果文件只写“开发费”,而费用主要对应结构设计、工艺验证和多轮试样,模具实物是否属于必须交付的工作成果,需要结合报价构成和履行目的判断。供应商自行承担模架材料和加工成本,且双方约定通过后续量产逐步摊销,客户中途取消订单时,争议可能集中在未摊销成本怎样补偿,不能仅凭已支付一笔开发费认定整套模具已经买断。
还有一种常见情形:客户提供旧模、模芯或者主要材料,供应商负责改模和加工。客户对其原有物料的权利不会因交给供应商加工而消失,新增部件、加工成果和报酬则应根据承揽约定结算。材料混合、改造后难以分离的,还要核对双方对价值增加、剩余材料和报废物的处理安排。
《民法典》承揽合同规则要求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可能享有留置权或者拒绝交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是否能够据此扣留模具,仍要确认模具是否属于相应承揽工作的成果、欠款是否已经到期、占有是否合法,以及合同有没有排除留置。与该模具无关的其他订单欠款,不宜直接混作扣留依据。
客户一方应整理图纸发送记录、开模指令、费用支付凭证、试样确认、量产订单,以及关于“专模专用”“不得为第三方生产”“付清后移交”的聊天或邮件。若模具上有客户编号、资产标签或双方共同盘点记录,也应拍照并保留原始文件。需要取回模具时,可以先发出书面通知,写明模具名称、编号、存放地点、付款情况和拟交接时间,避免使用围堵、强搬设备等方式激化矛盾。
供应商一方应保留材料采购单、外协加工单、工时和试模记录、改模次数、成本核算、发票与收款记录,并说明开发费的计算方式。若主张量产摊销,应能对应到单价构成、预计产量和已完成数量。仅提供内部制作的成本表,证明力可能有限,最好由采购票据、银行流水、外协合同和双方确认记录相互印证。
双方还应及时清点模具现状。清点表可记录模具编号、数量、照片、可用状态、已生产数量、维修和改模情况,由经办人员签字或通过电子方式确认。若担心模具被转移、拆解或者继续使用,可以通过公证取证、诉前证据保全或者诉讼保全等方式处理,但应先评估申请条件、担保成本和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模具条款至少要回答六个问题:模具由谁设计和制作;开发费包含哪些项目;实物所有权在何时转移;模具放在哪里、由谁承担保管维修费用;供应商能否为第三方使用;合作结束后怎样移交、报废或者折价处理。
付款条款也要与权利安排对应。企业可以把费用分为设计费、材料费、加工费和试模费,写明每一阶段的验收资料。若采用量产摊销,可列出预计数量、每件摊销金额、客户提前终止订单时未摊销部分的计算公式。这样发生争议时,法院能够沿着合同约定核算,而不必在笼统的“开发费”三个字里猜测双方真实意思。
图纸和技术条款需要单独处理。客户原有图纸、商标和产品方案如何使用,供应商形成的通用工艺与专用结构怎样区分,保密期限、接触人员和资料返还怎样执行,都应形成可操作的约定。把“模具归属”写清,并不能替代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条款。
佛山制造业产业链分工细,开模、试样、改模和量产经常由不同企业完成。争议发生后,先按时间顺序制作一张“图纸—报价—付款—试模—量产—停单—催告”表,再把每个节点对应的原始凭证放在表后。这样既能看出合同何时形成,也便于区分模具价款、开发服务和后续货款。
准备起诉或者应诉前,还应确认对方主体、合同管辖、模具当前状态以及欠款是否到期。客户关注的是能否取回并继续生产,供应商关注的是成本能否结清。诉讼请求可以围绕返还原物、支付报酬、赔偿损失或者确认合同权利设计,具体选择要与现有证据吻合。先把权利对象和费用项目分开,谈判也更容易形成可执行的交接方案。
孟翔律师(个人唯一电话及微信号:13923202036),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合同商事纠纷、债权债务清收、刑事辩护、涉企刑事风险和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七百七十条至第七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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