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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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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的小吴夜里开车经过一段没有路灯的路,撞倒了一名行人。他当时慌了神,看四下没人,一脚油门离开现场。回家后越想越怕,第二天一早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可伤者已经重伤,警方认定他交通肇事逃逸。小吴想不通:人不是我故意撞的,事后我也自首了,逃逸这个行为,后果到底有多重?
逃逸的后果很重。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本来就在三年以下量刑,一旦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法定刑升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为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则,逃逸的一方通常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即使对方本来也有过错,逃逸也会大幅加重责任比例。自首是从宽情节,但洗不掉逃逸的加重后果。
法律把逃逸单列出来加重,保护的是一组更重要的利益: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负有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报警的义务,逃逸直接抛弃了救助伤者的机会,伤情可能因此从轻伤拖成重伤、从重伤拖成死亡。刑事上,逃逸既是量刑升档的依据,也会影响事故责任认定;民事上,逃逸导致的责任加重、保险的拒赔或者免赔,经济上的代价同样沉重。一句话,事故发生那一刻的选择,决定了案件往哪个方向走。
停车报警。车辆立即靠边停下,开启危险报警灯,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报清楚位置、人员伤情,报警记录是履行义务的证据。
保护现场。不要移动车辆、破坏痕迹,除非为了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移动前拍照固定位置。行车记录仪的内容完整保存,别删别覆盖。
救助伤者。伤者还有生命体征的,配合急救人员处置,积极垫付部分抢救费用,救治的记录和费用凭证留存,这是后续从宽的重要情节。
如实配合。交警到场后如实说明经过,不隐瞒、不找人顶包、不毁灭证据。顶包、做假口供的行为会另起炉灶,性质比逃逸本身更恶劣。
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小吴第二天投案,自首情节是成立的,这是案件里最重要的从宽因素。自首之外,还有几件事能继续争取:积极赔偿伤者,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程序上配合;证明事故原因里的客观因素,比如照明条件、行人过错。这些情节叠加,量刑的空间才能往下走。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孟翔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时观察到,事故后的补救动作做得越完整,从宽的余地越大,但逃逸这一项已经定格的加重,只能靠自首和赔偿去对冲,无法消除。
逃逸后找人顶包。顶包是妨害作证、包庇的性质,一旦查实,顶包的和被顶包的都要追责,原本能争取的从宽全部作废。
逃逸后返回现场补做痕迹。把车开回现场、移动车辆、试图掩盖碰撞痕迹,这些动作会被认定为毁灭证据,主观恶性的评价急剧上升。事故后的补救只能走投案、赔偿、配合,不能走掩盖。
交通肇事的性质认定,一半在事故本身,一半在事故后的选择。停下来履行义务,是把自己从加重的那条路上拉回来的唯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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