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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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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家电子元件供应商起诉客户追讨货款一百一十万,案件开庭审理完毕、判决书还没下来,被告企业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供应商收到消息时一头雾水:官司打到现在,是白打了还是继续打?债权申报的期限公告已经贴出来,自己的债权还没有判决确认,报还是不报?两个程序撞在一起,先做哪个?
两条线都要走,而且可以同时走。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受理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等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恢复审理——诉讼不会作废,只是按下暂停键。债权申报方面,供应商应当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尚未经判决确认的,按诉讼未决债权申报并说明情况。诉讼线负责把债权金额判下来,申报线负责把债权登记进破产程序,两条线在分配环节会合。
破产受理裁定送达审理法院后,案件中止审理,中止期间不开庭、不判决。管理人完成对债务人财产的接管、向法院报告后,诉讼恢复审理,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原来的庭审进度继续有效,已经完成的举证质证不作废。供应商要做的是和管理人建立联系,把案件进展、争议焦点、证据情况向管理人说明,恢复审理的时间取决于接管进度,供应商可以适度跟进。
申报期限以受理公告为准,供应商不要因为案件没判就观望。申报书里写清:债权金额按诉请主张填写,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债权依据列明合同、送货单、对账记录和诉讼案号,同时注明债权正在诉讼中、尚未经生效判决确认。管理人收到后登记为诉讼未决债权,暂不确认具体金额,等判决结果。逾期不申报的,后面补报要承担审查费用,已经完成的分配也不再补充分配,等待判决再行动的策略损失大于收益。
供应商如果此前申请过财产保全,破产受理后保全措施解除,查封冻结的财产归入破产财产。诉讼中保全担保的处理,按受理法院的安排办理,保全目的已经由破产程序整体替代,供应商的关注点从控制财产转向确认债权和参与分配。
诉讼恢复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判决书确认的债权金额成为最终依据;案件以调解结案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同样可以作为债权确认的依据。供应商持生效判决向管理人申请更正债权登记,把诉讼未决债权转为确认债权,诉讼中的起诉状、证据目录、庭审笔录一并移交管理人,方便管理人核对债权构成;判决金额与申报金额有差异的,按判决金额调整,利息计算到破产受理之日的规则同样适用。确认后的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按分配方案受偿。管理人收到判决后迟迟不予确认的,书面催告并保留记录。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予确认、或者确认的金额与判决不一致的,供应商可以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后,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债权的性质和金额。诉讼未决债权在分配时可能被提存相应份额,待债权确认后再行发放,供应商的份额不会在争议期间流失,确认程序的推进速度决定款项到手的时间。
诉讼和破产程序各有节奏,债权人的功课是把两条线接成一条。申报不缺席,诉讼不放弃,判决落袋,分配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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