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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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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位出借人借给某贸易公司三百万元,签约时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承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没还,出借人起诉借款公司和贸易公司,贸易公司抗辩:这笔担保从来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出借人这才意识到,签约时自己压根没看过什么决议。担保还能不能追到公司身上?
能追,但追的范围要看签约时的审查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依法需要决议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签署担保属于越权代表,担保合同效力的关键落在债权人是否善意:签约时审查过公司决议的,担保有效,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审查决议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公司有过错的仍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责任范围会明显缩水。出借人现在的处境,取决于当时那几分钟有没有做审查动作。
公司法第十五条确立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前置程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这条规则约束的是公司内部决策,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等于公司意思,决议才是公司意思的形成过程。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还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债权人签约时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的,构成善意,担保合同有效。审查的标准是形式审查:决议是否存在,签章人员是否符合章程规定,表决比例是否达到要求,担保金额有没有超过章程限额。债权人不需要核实决议背后的会议是否真实召开,形式要件齐备即可。
债权人没有审查决议的,不构成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这里的逻辑是:法律已经公示了公司担保需要决议,债权人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边界,怠于审查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一部分。
有几类担保无需决议也有效:担保公司开展的营业性担保;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的——这些情形下决议程序被实质替代,债权人可以直接主张担保有效。出借人遇到这类抗辩时,先核对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的股权关系,全资子公司担保的案子,决议瑕疵抗辩不成立。
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不等于公司全身而退。按照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则,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非善意的,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公司能证明自己对越权担保完全没有过错的,比如已经建立规范的用章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私刻印章签署的,赔偿责任可能免除。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也在射程之内:越权担保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签约时收齐三样材料:公司章程,确认担保决议权在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对应的决议文件,核对签章、表决比例和担保限额;签约主体的股权关系,判断是否落入无需决议的例外。担保人是上市公司的,善意的判断标准更高,债权人应当审查公司公开披露的担保决议信息,未经披露的担保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决议文件作为合同附件归档,审查过程在合同里写明“债权人已审查担保人决议文件”。事后发现没有决议的,查明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的股权关系找例外情形,主张公司对越权担保的过错赔偿责任,把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追究个人责任,三层主张层层递进。
公司担保的分量,一半在签字,一半在决议。审查决议的动作只做一次,做在签约的当场,担保的成色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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