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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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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年轻人把银行卡借给别人走流水,前几天相安无事,后来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说账户交易异常,提醒核实资金来源。他没当回事,换了个姿势继续操作,直到卡被冻结、人被传唤。到案后他说“我不知道那些钱有问题”。办案机关会把那条风险提示短信调出来:银行已经提醒过你了,为什么还继续?帮信案件里,风险提示是一条分水岭——它把行为人的认知状态从“也许可疑”推向“已被警告”,主观明知的认定从这一刻开始变得不一样。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实践中“明知”很少依赖口供,主要靠客观事实推定:交易方式是否反常、获利是否不合比例、同案人的供述、账户的异常提示记录。
银行风险提示在这套推定里的位置很特殊:它是一份来自正规渠道的、明确指向账户异常的正式提醒。收到提示之前,行为人可以解释为自己只是觉得交易有点怪;收到提示之后还继续的,“不知情”的辩解空间被大幅压缩。这也是这类案件辩护必须正面处理的问题。
辩护和审查都应当以风险提示的时间点为界,把行为分成两段:
提示前的行为。这段时间的转账次数、金额、获利情况,交易方式的异常程度,行为人当时的认知条件。如果行为人在提示前确实没有接触任何异常信号,这一段的明知认定要靠其他事实支撑,不能倒推。
提示后的行为。收到提示之后继续转账的次数、金额、时间跨度,有没有更换账户、更换设备、规避核查的动作,获利有没有继续。这一段的每个细节都在回答“提示对他有没有发生作用”。
这种分段直接关系到数额和量刑:涉案流水里,明知形成之前的部分与之后的部分,证明强度不同;提示后迅速停止的行为人,与持续操作数月的行为人,情节评价差别很大。
提示短信在案卷里是核心证据,但它自身也有几个可以核对的点:
送达是否真实。短信发到的手机号是不是行为人常用号码,有没有实际阅读记录;电话提醒的,通话记录能不能对应,通话内容有没有录音或其他印证;银行网点告知的,有没有签收记录。行为人压根没收到过的“提示”,不能算数。
内容是否明确。风险提示有不同强度:泛泛的反诈宣传短信,和明确写明“您账户存在异常交易、涉嫌违法资金、请立即停止使用”的通知,证明力差别很大。提示内容越具体,对明知的支撑越强;内容含糊的,推定力度也有限。
冻结通知的时间。账户被司法冻结本身也是一种强提示。冻结之后仍然设法解冻继续操作、或者换卡继续的,明知认定基本没有争的余地;冻结之后立即停止、没有再犯的,态度本身就说明问题。
对还在过程中的人来说,收到风险提示的那一刻就是止损点:立即停止相关操作,不要转移卡内资金,不要删除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主动到银行或者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主动停止和如实说明,可能构成自首、坦白情节,也是后续从宽处理的事实基础。反过来,收到提示后换卡、换设备、删记录继续做的,每一个规避动作都在给明知认定加码。
当事人被带走后,家属核对几件事:银行提示短信的原始内容和接收时间,手机里的短信记录不要删除;账户被冻结的时间和通知方式;当事人收到提示前后行为有没有变化。这些材料整理好,由律师在会见时与当事人核对,在阅卷中与在案证据比对,提示的送达、内容和行为反应三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存在辩护空间。
风险提示不会让一个本来无罪的行为变成犯罪,但它会让“不知情”的说法失去说服力。分段看行为、逐条核提示,是这类案件证据审查的基本功。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长期办理佛山及珠三角网络犯罪和帮信、掩隐类案件。涉案账户收到过风险提示的,建议尽早固定提示送达和内容的原始记录,由律师按提示前后分段组织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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