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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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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方式本身就包括代为收受、转移,所以"只是帮忙转账"不能作为抗辩理由。真正要核实的,是当事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钱款来路不正:指令来源、资金停留时间、取现兑换动作、报酬水平,都是推断明知的材料。
本罪惩处的是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提供账户收钱、按指令分发,转账行为本身已经进入评价范围。争点不在于"做没做",而在于"知不知道是赃款"。
因此,当事人用"以为是正常往来款"来辩解,必须拿出客观依据支撑,一句话带过不了这一关。
实务中的常见审查点:
当事人与指令方确有长期正常业务往来、转账金额和方式与既往一致、也没有异常报酬的,明知推断链条就存在缺口。
辩护工作是把链条还原:每笔资金从哪来、在当事人账户停留多久、转到哪去、伴随什么沟通。逐笔列表,标注时间、金额、指令人、操作人。
停留时间长、去向可查的资金,当事人解释空间大;到账即取现、转出、换成现金或虚拟货币的,评价明显不利。有无取现、兑换动作,是评价的分水岭,当事人自己先要把这一项核清。
掩隐属于下游犯罪,上游犯罪的事实认定会影响本罪的数额与定性。当事人经手的金额与上游已查实的金额,两者未必一致;指控金额如果只靠资金异常流水支撑,上游事实本身不清,辩方可以从数额归入和证据链条上提出意见。家属可在阅卷阶段向律师了解上游案件进展,掌握指控的计算基础。
把所有流水一律解释为"人情帮忙",却说不清异常操作和规避痕迹,这种策略经不起逐笔质证。后续的每一句解释都应与原始记录一致,新矛盾制造得越多,辩护空间越小。
家属先整理当事人与指令方的沟通记录、既往业务往来材料和报酬收取记录,会见时交给律师与流水逐笔核对。稳妥的做法是:转账链条表在阅卷前就要做出来,审查起诉阶段按时提交意见,不要拖到庭审才第一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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