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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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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建材供应商赢了官司,却发现客户公司账上没有存款。细查之下才知道,这家公司长期让下游把货款直接打进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卡里。钱进了个人账户,能不能追到个人头上?答案是不当然。要先给资金定性:代收、混同还是侵占,三种情形的责任基础和举证要求完全不同。
个人收取公司款项,在法律上有三种截然不同的评价。个人只是替公司代收,款项最终归入公司,这是代收行为,个人不承担公司债务。个人是股东,长期用个人卡收取公司货款,又以同一账户支付租金、工资,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无法区分,可能构成人格混同,法院可判令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抽逃出资或无偿转走公司资产,则可在相应范围内被追责。
同一笔流水,定性不同,结果天差地别。安排诉讼主体之前,先完成这一步归类。
证明混同看四项:公司向下游发出的收款指示(微信通知、收款函),个人账户的流水(诉讼中可申请法院调取),该账户是否支付公司经营开支,公司有无独立财务账册。客户下单时收到的"请付至XX账户"的微信通知、加盖公章的收款函,都是收款指示的直接证据,平时收到就应存档,不要等到打官司再回头找。个人账户流水拿不到的,先向法院提供账户线索和初步证据,申请调查取证。若该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的举证负担相对更轻。
证明抽逃看两项:工商档案里的出资记录、公司银行流水,核对出资到账后有无大额资金转入股东个人账户,转入有无对应的交易背景。
查明只是代收的,无需追加个人,诉讼仍针对公司,但可以申请保全公司对下游的应收款,也就是那些本应支付给公司的货款。
混同或抽逃的事实清楚、材料较齐的,可以在起诉时把个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中写明个人承担责任的事实基础,混同与抽逃的理由分别陈述,不要笼统混在一起。线索还薄的,先诉公司,同步申请保全公司账户和涉嫌混同的个人账户,进入执行阶段后再按法定事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有明确的事由和证明要求,法院一般会组织听证,举证方式与庭审相近,前期准备的材料可以通用;申请被驳回会消耗程序时间,定性工作要做在前面。
供应商本周可以动手的事:把该公司的收款指示和历次付款的收款账户整理成一张表,逐笔注明款项对应的依据。表做出来,代收还是混同一目了然,被告名单随之确定。这一步建议做在立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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