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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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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讨论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就有网友发来私信,说自己深有感触,希望我们能在本期就婚前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给大家做个分享:
基本案情:
经过几年的拼搏,阿伟在佛山按揭了一套房,每次工作了一天以后,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到自己温馨的小家,阿伟对于这个城市有了家的感觉,后来认识了小丽,二人走入了婚姻的殿堂,可是好景不长,因为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阿伟和小丽性格不合,最终小丽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一半房产,阿伟以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
小丽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观点: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对阿伟他们这种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该房产是由阿伟婚前办理按揭购买,并登记在阿伟名下,房子应归阿伟所有,但是双方在婚后有共同还贷,只要是用双方共同财产支出的,阿伟应该将其中还贷的一半补偿给小丽,如果房产有增值,则双方共同支付的款项的一半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也应当补偿给小丽。
如果看完这篇文章,您还有对本问题不够了解的地方,欢迎私信我们,如果有其他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也可以私信我们,我们将会在接下来的分享中为大家逐一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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