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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听证有哪些规定

作者:匿名     时间:2018-03-09    来源:互联网

  当公司遇到一系列的债务危机时,就可能会面临破产的危险。但在宣布破产之前,还需要进行相关的程序和申请,这样最终才能宣告破产。并且,在企业申请破产后,还涉及到一个破产清算听证的问题。而听证会政策早前就已经出台了,许多开展的法院开破产清算听证会也都起到很好的作用。那么,申请破产清算听证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小编来为大家解答。

  一、破产清算听证中企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民法通则、破产法的规定,以下是破产清算听证中企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排列: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总结: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二者的清偿顺序,外部按先后,内部按比例。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 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二、破产清算听证会履行义务

  1、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印章。

  4、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5、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6、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昕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虽说听证会政策出台已经有比较长的时间,但是现阶段法院开破产清算听证会的时间并不多,很多人对法院开破产清算听证会都不了解,甚至都不知道破产清算会可以进行听证。不过当前可能也有的地区法院并没有开放破产清算的听证,所以具体的情况我们还需要到当地的公安部门进行了解。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现在很多人都认为破产清算不用还债了,然而并不是这样,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 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 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三、法院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阶段的工作

  接管破产企业是清算组成立后的首要职责,《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在宣告企业破产同时便宣布成立清算组,公布清算组成员名单和清算组职责,并书面通知清算组成员所在单位。由于在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政府对此已作了必要的准备,因此,在宣布成立清算组后,清算组马上能进驻破产企业,投入工作,正式接管破产企业。

  (二)破产清算组在清理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

  破产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即进入破产清理阶段,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负有管理的义务,这一管理义务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保管破产财产,这是清算组的日常工作之一,目的在于防止破产财产受到人为或意外的损失;二是清理破产财产,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清理,以最终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为破产财产的分配打下物质基础。《贯彻意见》第五十六条就规定:“清算组接管企业后,应组织企业留守人员和清算组的工作人员,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的实有财产总额。”可见,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有助于维持破产企业的完整性。

  (三)破产清算组在评估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

  评估是破产财产变现和分配的准备工作,也是破产财产变现的重要依据。因此,在确定破产财产后,变卖前先要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估价或评估。由于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可能存在生产经营,以及由于清算组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取回权和债权,同时在清算过程中,可能也会因为支付必要的破产清算费用,这都会使破产财产发生变化,从而使企业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与清算工作进入评估阶段时出现差异,因此,为了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价值,必须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理评估。评估结果是破产财产处理时确定价格的依据,是分配破产财产的前提和依据。

  (四)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变现处理阶段的工作

  在破产财产清理和评估工作完成后,清算组应将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处理,也就是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依照法定的条件和方式出让给他人而转化为金钱财产的过程。因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以金钱分配为原则,因而只有将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后才能实现金钱分配,从而决定变价是破产程序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实际上也是财产清算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

  (五)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及破产程序终结阶段的工作

  破产则产分配是指为了清偿债权人各自提出的确定债权由清算组将属于破产财产变价后所得到的金钱,按照清偿的顺序,以一定的比例,平等地进行清偿的程序,它是破产财产清算阶段的最后工作,也是整个破产程序的最终目标的之所在和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定原因 以上就是关于法院破产清算程序相关知识,当然还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做。

  综上所述,申请破产清算听证会是有很重大的意义的。另外我们需要知道的一点是,其实一般听证申请人都是公安机关认为可能会有这方面倾向的人去听证。这给我们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而且还能够让相关人员了解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做好相关的准备,以免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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