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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既遂

作者:匿名     时间:2018-02-05    来源:互联网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目前在理论上及实践中认识尚不一致,有不法要求实现说、控制人质说、提出不法要求说等,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绑架罪的既遂的相关知识。

  一、绑架罪的既遂有两种情况:

  1、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后,第三人满足了行为人的不法要求;

  2、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为,但第三人没有产生恐惧心理或者对被绑架者漠不关心,或者没有按照行为人的意志去行为,致使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没有得到实现。

  二、绑架罪未遂也有两种情况:

  1、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没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

  2、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实施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三、绑架罪怎么举证?

  1、证明绑架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如证明被绑架人被暴力劫持、被威胁、被麻醉、被强制或被骗至非法关押地点、被非法拘禁、被剥夺人身自由、被虐待、被伤害、被杀死等能够证明绑架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2、证明绑架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证据。

  如 证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地策划、实施或指使他人策划、实施绑架他人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绑架他人的证据;证明犯 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非法剥夺被绑架人人身自由、虐待被绑架人、伤害或杀死被绑架人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的与被绑架人的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取 得联系,要挟被绑架人的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交易条件或接受交易条件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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