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923202036

刑事辩护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律师名称:

    孟翔律师

  • 手机号码:

    13923202036

  • Q Q号码:

    178146731

  • 邮箱地址:

    178146731@qq.com

  • 执业证号:

    14406201210024157

  • 执政机构: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刑事辩护

伪证罪的立案标准什么

作者:匿名     时间:2018-01-18    来源:互联网

  伪证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但实践中,判定作伪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此时有没有满足法律中规定的立案标准。那究竟伪证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让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什么是伪证罪?

  伪证罪是一种很古老的罪名,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伪证罪的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二)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三)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贿赂、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等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五)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六)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伪证罪该如何认定

  (一)伪证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生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

  3、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

  4、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四、关于伪证罪的处罚

  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的诉讼主要分为三大类,即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而一般在刑事诉讼中有作伪证的行为,那么才有可能构成伪证罪。至于此罪的立案标准内容,上文也为大家做出了介绍。需要注意的是,构成伪证罪的情形,要是情节严重的话,那最高可以对行为人处7年有期徒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13923202036

粤ICP备160526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602001282 Copyright © 2016 www.fszm365.com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923202036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