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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留宿他人也会犯强奸罪?

作者:匿名     时间:2016-12-24    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广州市遇到在本地找工作的老乡叶某。随后张某以可以帮叶某介绍工作为名,将受害人叶某骗至黄埔区。随后,张某以天色太晚,需要地方住宿为由,把叶某骗至其姨父徐某家中寄宿,并将叶某带到徐某的暂住地。晚上张某坚持与叶某睡一床,徐某睡另外床。由于地方狭小,两张床的间隔仅为一块窗帘布。晚上12时许,张某趁叶某已经熟睡一把抱住叶某欲进行性侵。叶某随即醒来并大声呼叫拼力反抗。张某采用殴打、按压叶某手脚等暴力行为,强行与被害人叶某发生了性关系。期间,叶某多次奋力防抗,并伸手到仅一个窗帘之隔的徐某处拉扯徐某被角向徐某呼救。但徐某对张某的行为仅仅进行了言辞劝阻,随后发觉无效即对张某的行为听之任之,张某对叶某的强奸行为得以顺利实施。次日,叶某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及徐某随即被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

被告人徐某的家属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之后,通过电话联系了律师,在进行初步沟通之后,双方约了时间进行面谈,在律师现场对相关事实与法律进行了分析之后,徐某家属当场办理了委托手续。

争议焦点】

本案中,徐某为张某提供住宿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如果构成,属于强奸罪的共犯还是从犯?

律师辩论观点

通过对证据的综合质证,律师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毫无疑问触犯了我国《刑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依法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中为张某提供住宿的舅父徐某,并未参与到强奸的行为中去,甚至在被害人求救的时候也对张某进行了劝阻。徐某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或者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实际上,毫无疑问徐某的行为也已经涉及到了刑事犯罪,真正的争议在于:徐某为张某提供住宿,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构成共犯的一方认为陈某具有先行行为的性质,正是徐某的现行行为使得徐某具有保证人的义务,从而有阻止张某实施犯罪的义务;不构成共犯的一方认为徐某给被害人提供住宿时,与被害人两者之间并未形成认定徐某具有保证人地位所必须的信赖关系

本案不涉及不作为犯中“先行行为”的概念。具体到本案,徐某提供住宿的行为是一个持续的状态,本案就是徐某在明张某要实施强奸犯罪行为时,仍然积极配合的提供便利条件的“作为行为”的帮助犯。根据因果共犯论,正犯张某直接侵害法益,而作为通过正犯介入的共犯徐某,他未尽到自身努力防止侵害的行为也间接的共同侵害着法益,正犯与共犯并没有质的不同,而只是量的不同,就是在侵害法益的方式上的不同。本案的徐某持续配合和不作为给张某提供便利的行为,并且在物理上对张某的强奸行为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间接的侵害了法益,理应构成共同犯罪。徐某未张某的犯罪提供持续便利的行为,对侵害的法益而言起到了次要的作用,应当负次要责任,也就是应当认定为从犯。

本案中,徐某的行为更有可能是其对法律的不认识所导致。自认为自身不参与其中即不构成违法犯罪。其实他的先行为为受害人提供住宿,而且在发现受害人被侵害时未能及时有效地阻止,听之任之,这已经构成了共犯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徐某构成强奸罪的从犯,并判处徐某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缓刑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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