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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

离婚一方变卖财产要赔偿吗

作者:匿名     时间:2017-07-05    来源:互联网

  摘要:万某系本案第三人,其与陈先生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且万某已向陈先生支付了合理价款,车辆也已经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

  2014年7月,张女士与陈先生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一、婚生小孩由陈先生抚养,抚养费用陈先生自理;二、夫妻存款一人一半,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的一辆小汽车归张女士所有;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子归陈先生所有。签订离婚协议后,陈先生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归张女士所有的小汽车以15万元的市价卖给万某,万某支付了相应款项,陈先生随即将小汽车交予万某。

  2014年9月,张女士一纸诉状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陈先生赔偿损失,法院于同年11月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确认了张女士与陈先生的离婚协议,判决陈先生赔偿张女士因小汽车被出卖给第三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15万元。

  【说法】江西潘律师认为,张女士与陈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的约定应予以确认。万某系本案第三人,其与陈先生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且万某已向陈先生支付了合理价款,车辆也已经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而张女士与陈先生虽然签订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但小汽车并未实际交付给张女士,陈先生在协议中已承诺将小汽车归张女士所有,其后却又违背协议约定将该财产转卖第三人属于违约行为,陈先生应当向张女士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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