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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忘关车门致乘客受伤的赔偿

作者:匿名     时间:2017-12-18    来源:互联网

  摘要:公交司机忘关车门致乘客受伤怎么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某日的上班高峰期时,小张好不容易挤上一辆早已满员的公交车。他刚站上车,司机师傅便启动了车辆,因没关后车门,惯性将小张甩出了车外。随后小张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额颞部脑内血肿合并脑疝、右侧硬膜下血肿、运动性失语等多达22处损伤。经司法鉴定,小张构成八级伤残,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 40%。小张将该客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百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客运公司对小张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小张各项经济损失95万余元。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乘车人小张并没有任何过错,公交车司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公交司机驾驶公交车的行为是在履行职务,因未关好车辆后门,致使乘车人小张摔出车外,造成小张受伤,因此,应由公交车司机所在的客运公司对乘客小张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乘客乘坐公交车,从其上车时起,实际上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公交公司因司机的过错造成乘客人身及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公交公司就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本案中,乘客小张选择后者提起诉讼,公交公司对小张的摔倒承担侵权责任。公交公司应当加大对司机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因为司机的过错造成乘客伤亡的,公交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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